安康市政府出台名镇和县区副中心镇考核新规

19.07.2016  09:34
  本网讯 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考核评价省级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和县区副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安康市省级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和县区(域)副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责任主体、考核方法和程序以及奖惩措施。   据了解,省级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和县区(域)副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实行月巡查、季度通报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任务由县区政府上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实施,涵盖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文化保护传承和生态环境治理以及产业聚集和人口增长等内容,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区城镇化单项奖的重要依据。对年终考核优秀的省级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在每镇每年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全省排名前10位次50万元、前20位次20万元奖励,连续两次排名后退的名镇(街区)由领导小组约谈县区政府领导;对年终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区副中心镇分别奖励300万元,对连续两个季度通报排名后两位的副中心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县区及镇政府领导,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县区副中心镇实行动态退出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何蓉 通讯员 袁晓强)             责任编辑/刁学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