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省部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标准 农民劳模生活补助提高为3000元

21.08.2015  10:57

      日前,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下发了《陕西省省部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省部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标准,其中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统一提高为3000元。
        省部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专项用于我省省部劳模的春节、元旦慰问,特殊困难补助和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的资金。享受和补助的对象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劳模(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总公司表彰的部劳模(先进工作者);全国总工会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我省工作的曾获得过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表彰的省劳模(先进工作者);转业、复员军人在部队期间获得的有关荣誉,按规定享受省部劳模待遇的;其他荣誉享受省部劳模待遇的。既是全国劳模又是省部劳模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关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依照补助标准,省部劳模“双节”慰问金,在每年“双节”期间,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对全省所有符合以上规定的省部劳模进行慰问;省部劳模特殊困难补助每位补助对象每年度补助一次,补助标准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省部农民劳模的生活补助金也从今年起改民政部门发放为各级工会发放,对女年满55岁、男年满60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模,补助标准由原来按照授予年限划分的每人每年480元、1200元不等,统一提高为每人每年3000元。
        据悉,目前在我省的省部劳模有万余名,但录入“陕西省劳模管理系统”的只有6500余名。省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尽快摸清各地区、各行业省部劳模的底数,特别是要会同各级人社部门,抓紧摸清我省的部劳模底数,确保我省实现省部劳模管理工作规范化、动态化,确保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把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对劳模的关爱之情落到实处。

      (贺韬  阎瑞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