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外嫁女告赢“娘家” 送锦旗以示感激
2012年至2014年,印台区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天然气安装补助费等款项时,外嫁女与同村其他村民相比所分甚少,其家属及子女更是分文未得,10位外嫁女与其“娘家”河东村村委会及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肖女士等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获得与同村村民相同的补偿款,共获得补偿款42.47万元。
10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都在娘家,户籍也在本村,一直在娘家生产生活、参加选举和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2012年7月,河东村因征地及房屋开发建设取得收益款,按照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人口每人平均分得土地补偿款1.4万元,青苗补偿款每人500元,2013年年终收入分红每个村民1000元,2014年7月,给每个村民发放天然气安装补助2000元。经该村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对肖女士等人系“外嫁女”身份的村民,给付土地补偿款一半即7000元、青苗补偿款500元、分红500元、天然气安装补助1000元,对外嫁女家属及子女不予分配,因此引起纠纷,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和子女遂将河东村村委会及该村第一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由于该案在当地反响强烈,为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帮助当事人尽早实现其权益,院领导高度重视,立案庭法官先期进行了诉前调解,主管民事副院长及立案法官先后多次与村组及街道办事处进行座谈和协商,进行了多方努力,希望能妥善处理,在前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院立案庭依法对外嫁女系列案件予以立案,该类案件共10起案件31人。审理阶段,因涉及该组每户村民的切身利益,得到全额补偿款的村民是大多数,村组担心如果让这10余户“外嫁女”分得全部补偿、享受和其他村民相同待遇的话,其他村民会有意见,在承办法官多次的调解下,村组依然坚持原来的分配方案,案件调解虽陷入僵局,但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维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的户口一直在河东村,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仍在该村生产、生活,且这些外嫁女并没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待遇。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与河东村第一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判令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向10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支付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天然气安装补助共计42.47万元,而由于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作为受益人和分配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了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对河东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