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高等学校、省直属中等专业学校、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今年春季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现就加强全省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气候转暖,学校春季传染病疫情风险增加,呼吸道和介水传染病等进入易发期,学校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要保持高度敏感,增强责任意识,把学校和托幼机构作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点,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广大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于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传染病管理和防控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内设医疗保健机构建设,按要求配置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人员,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具体方案,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认真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将传染病防控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防控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制定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校医院(卫生室)、校医、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传染病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将责任落实到人,有效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明确重点,细化措施,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
(一)提早采取行动,开展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我省春季传染病流行趋势,加强对疾控、应急、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等部门的组织领导,有效整合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指导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积极落实整改,有效解决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开展本地区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信息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主动与应急、疾控等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本辖区传染病疫情动态,有的放矢地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易暴发流行的手足口、流感、风疹、腮腺炎等疾病和介水性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疫情报告和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情况,晨检、巡查、因病缺勤登记等防控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供水设施(尤其是自备水水源)、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教育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工作,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对所有在校生,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完善健康档案。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落实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传染病病愈返校(园)医学证明查验、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落实具体措施,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检查指导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3〕38号)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和处置方案,积极探索卫生、教育部门联合加强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快速处置工作新机制,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严防结核病在学校暴发流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教育以及环境消毒等技术指导,做好患病学生休学、复学管理以及治疗的督导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疫情网络报告,密切监测疫情动态,定期开展本地结核病疫情形势分析,认真做好结核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风险评估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各项防控措施。开展学校教学环境和生活设施卫生监督,督促学校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大力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提高广大学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疫情报告管理,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应及时送其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拍摄胸片等进行确诊并做好结核病确诊病例的登记管理和休学、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处置工作。
(三)强化宣传指导,加强艾滋病防控工作管理
近年来,我国青年学生艾滋病感染病例呈较大幅度增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 〔2014〕5号)要求,以大中专院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实施宣传教育、分类干预、筛查检测、确证治疗、康复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遏止艾滋病在学校的传播和蔓延。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督促辖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各高等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和形式多样的活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逐步扩大监测哨点覆盖面,做好高校学生等重点人群监测工作,教育引导大学生中的高危人群参加免费的自愿咨询和初筛检测,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检测一个,管理一个。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特别是高校艾滋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落实安全套销售、艾滋病疫情报告和消毒隔离等各项防范措施。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应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每学年不得少于4课时),设置校园宣传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学生洁身自好,树立健康的性心理。采取在校园超市销售安全套等干预措施,切断艾滋病传播途径。在每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后,要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利用网络、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及时推送信息。
三、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完善学校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地区卫生计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定期沟通和学校传染病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学校传染病防控合力。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传染病疫情隐患,应按照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及时反馈校方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监督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疫情扩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4月13日
关于加强全省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
西安15:31 23.04.2015 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