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一公司非法吸储2.74亿元 6人被判刑
庭审现场
古 汉台 网9月11日讯 许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4亿元,受害人遍及西安、咸阳、宝鸡等地, 陕西 陈仓热力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日公开宣判。被告单位陕西陈仓 热力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凤林、何德林等6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万元不等。
建设资金不足 打起融资主意
当 天,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法庭宣判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 后,主要从事宝鸡市陈仓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工程建设。由于建设资金不足,该公司未经国家相关管理机关批准,2010年8月决定以借款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公司内部设立融资办。
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先后与被告人肖军、陈红军、汤新卫、何德林、袁涛等人签订协议并出具任命书,委派上述人员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即操盘 手)组织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负责人组织数十名业务员在西安、咸阳、宝鸡等地的居民社区、公园、晨练场所等民众聚集场所,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民众散发 宣传资料并做口头讲解,许诺高额回报,引导民众给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借款。2011年4月开始,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前期借款到期,公司遂组织人员履行 兑付义务。其间,兑付人员及业务员又动员已收到还款民众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给公司继续借款(续单),利息、利率优惠另行计算,集资负责人及业务员再次提成。
兑 付后期,该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对部分借款以重新签订新借款协议代替还款义务(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续单),并将同期部分民众首次借款直接用于归还其他民众 到期借款,未用于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由于对采取续单形式借款协议无明显标注,以及集资负责人及业务员为获得高提成故意违规操作,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以续单 形式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无法确定。
签4218份借款协议 非法吸储2.74亿
2012年年初,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失去偿还借款能力,部分讨还借款民众开始聚集反映,后案发。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与3055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书4218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4亿余元(已兑付1.47亿余元)。
法 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以签订借款协议形式吸收社会公 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凤林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单位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过程中重大事项具 有决策、决定权,属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德林、袁涛作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受委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属单位犯罪其他责任人员,并组织、指挥他人为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军、陈红军、汤新卫,为谋取高额报 酬,组织、指挥他人为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6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万元不等。 文/图 记者王晓光 通讯员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