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 县级认定需符合5大条件

27.02.2017  22:41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图为安康旬阳县职业农民袁修龙(右)正在自己园区蔬菜大棚察看黄瓜长势。(资料图)

“经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涉农建设项目、财政、税收、信贷、担保、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日前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县级资格认定标准、机构、程序,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监测管理手段和资格撤销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必须同时符合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生产经营稳定,拥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土地流转经营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账目;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商品率达到95%以上;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等五大条件。

其中,对规模的规定为: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蔬菜、茶园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5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5000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特种种养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规模可适当放宽条件,办法未涉及的区域主导产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标准。

办法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县级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农户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然后提交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申请经过7日公示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办法要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方便农民申请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对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每年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认定后,没有家庭成员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合并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的,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要及时撤销认定资格。

办法未对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是否进行工商登记作出强制性规定,只鼓励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到工商部门登记。但记者了解到,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的县级家庭农场,参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时将会被优先认定,表明政府为家庭农场发展预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有助于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记者在查阅陕西有关家庭农场的公开信息时发现,截至2015年底,我省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共有7203家,经营土地90.6万亩,场均经营土地147.5亩。

省农业厅农经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近年来我省家庭农场发展迅猛,出台《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旨在规范我省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下一步,他们将指导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上出台的规定尽快制定当地家庭农场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