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

26.08.2015  18:31

近日,由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高某强迫卖淫一案被改判,原判刑期从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200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先后2次,通过暴力殴打等手段,共控制3名少女迫使其在宁夏某歌舞厅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高某一直在逃直到2014年被抓捕归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强迫卖淫罪对高某提起公诉,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12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判决书后,经审查,认为县法院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其强迫多人卖淫的情节,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法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得到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的原判刑期从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作者: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秦永刚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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