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

29.05.2015  20:58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公布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