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收支行为 主管或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27.10.2014 10:51
本文来源: 陕西网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政府办公厅举行了《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 陕西网
27.10.201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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