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消费维权案例 网购货物遭冒领由商家赔

16.06.2015  11:20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据透露,最高法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网购货物遭冒领由销售者赔偿

  最高法通报的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涉及网购纠纷。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均已向付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某速递公司送货。货物于当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和邮寄费。

  受诉法院认为,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

  虽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及邮寄费。

  此外,最高法还明确,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销售已召回车辆退一赔一

  最高法通报案例中还包括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2013年10月15日,中进汽车公司向王毅交付车辆。

  然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就已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在4个月后,2014年2月7日,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王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中进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285477元,三倍赔偿购车款749400元。

  二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00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的意义是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正抓紧制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去年3月15日施行,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

  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是在去年12月30日,由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尽管新《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环境领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消费公益诉讼配套的司法解释必须尽快出台,这样会更有利于指导法院受理、审判消费维权案件。

  孙军工昨日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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