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加速高新成果转化——哈尔滨“39条”政策红利激励创新创业
校(所)科技人员能否到企业兼职?教师发起的创业项目将享有怎样的股权激励政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否得到支持?……日前,随着《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下发,冰城的创新创业主体,尤其是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激情再次被激发。39条政策“干货”,为冰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要动力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近日,哈尔滨市科技局对《实施意见》进行详细解读,以利于创新创业主体有针对性地享受利好政策。
一、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
《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校(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校(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校(所)允许其到哈市企业兼职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允许校(所)科技人员自行支配横向课题经费,对校(所)科技人员受托于哈市企业的科技项目,在校(所)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研人员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行支配,其中提取的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经费同权,对校(所)科技人员受托于哈市企业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在业绩评价、职称评定等绩效考核中,与纵向课题经费享有同等权重。
二、成果持有人最高可获300万元股权投资
《实施意见》规定,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入股科技企业的,经审定,按成果持有人现金出资额度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其中教师作为发起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给予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对本科、硕士、博士在校期间或毕业3年内持科技成果进驻孵化载体创办科技企业的,经审定,给予最高3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根据企业意愿,3年内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5年内可将股权以本金加利息方式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超过5年,双方协商确定股权退出方式。同时,鼓励科技人才(团队)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对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审,按启动、优秀、重点三个层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助;对携带并被列为哈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
三、企业最高可获200万元研发投入补助
《实施意见》指出,对研发投入强度增幅高于哈市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增幅10%以上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在哈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且在哈市范围内实施认定登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其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从埠外引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对规上企业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并符合哈市支持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如要求地方给予相应资金分担的,按要求的分担资金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工作,对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被确定为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给本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此外,对使用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企业,按实际使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四、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补助200万元
《实施意见》围绕鼓励和引导各类平台的建设,提出了13条(占33%)相关政策,增强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审定,按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现有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对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对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每个众创空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鼓励在哈设立孵化器(众创空间)分支机构,其中对落地后取得显著服务业绩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成本补助。鼓励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器发展,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最高3万元房租补助。引导在孵企业出孵加快发展,对在孵科技企业3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哈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的,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支持新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引导以校(所)为主体,区、县(市)政府和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型组织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支持校(所)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校(所)根据哈市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整合人才、技术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独立组建或与社会力量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心)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0万元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五、贴息支持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
鼓励专利转化运用,对在哈校(所)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为哈市个人,在哈市转化运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有效专利,经审定,分别给予发明专利3000元/件次、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次、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次的补助。支持企业提高专利管理水平,遴选专利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专利优势示范培育,培育期两年,给予15万元资助,期满通过验收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辅导工作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的,按实际支付银行相应利息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
六、扩容风投规模数方破解融资难
做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规模,每年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扩大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增强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业的引导作用。加快科技担保体系建设,针对科技企业的特点,开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为重点的科技融资担保,为科技企业开辟融资专用渠道,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采取创新券、贴息等方式,创新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增强科技专项资金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依法入统、依法纳税、利用金融资本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开展科技担保、科技借款、政策性和市场化股权投入等科技金融服务,扩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范围,实现有偿和无偿使用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