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章程》的通知
16.10.2014 10:59
本文来源: 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9月18日
序言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的前身是1906年成立的西安师范学校,1963年与陕西教师进修学校合并组建陕西教师进修学院,1978年更名为陕西教育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学校秉承“大气大度、至诚至善、开放包容、求实创新”的办学精神,立足陕西,服务基层,以学前教育为特色,培养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师范大学。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Xueqi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SXNU。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69号。学校设有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 八 条 二级学院(系)、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系)的组织机构与运行规则。 (一)各二级学院(系)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学院(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等规划; 2.负责学院(系)师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负责学院(系)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 4.负责对学院(系)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方案; 5.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学院(系)的资产; 6.各二级学院(系)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系(教研室)和学术研究机构。 7.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二)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党的基层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如下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系)重要事项;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学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三)各二级学院(系)设置院长(主任)及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系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2.根据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3.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主持对二级学院(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的考核。 (四)各二级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各二级学院(系)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系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系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科学发展。 (五)各二级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各二级学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资金收支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均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系)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 (六)各二级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分工会、学生会等组织机构,依据学校相应规章,在学校相应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系)执行。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待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二条 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节 群众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制定学校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 六 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 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申诉; (八)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九)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聘任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约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教职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辞退。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妥善处理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招聘办学所需的各级各类人员,并接受社会及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学校引入人才实行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岗,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事和劳动分配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其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 五十五 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 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强化师资队伍的建设,注重人才的引进,加强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培训。 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劳动,倡导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 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授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创造科学新知。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科技创新、学术科研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跨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及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各种困难补助;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 学校注重学生的全面培养,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精勤进取、勇于创新,刻苦务实、自强不息,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珍爱生命、尊重自然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给予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或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从事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学生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勤工俭学岗位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提供就业、创业的指导与服务。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校友工作,建立校友会,制定校友工作章程。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机构以加强联系、增进感情、促进合作、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采用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服务社会,并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 七十 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务和资产制度 第七十 一 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加强经费管理,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财务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重大的经济决策,根据涉及金额,分别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 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为: 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完整;加强校内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学校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 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决策与监督机制,资产管理工作由党委和行政统一监督管理。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质询或建议。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 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博学”。 第七十 八条 学校校徽主体色彩为天蓝色,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主体部分配以朱鹮造型的“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拼音缩写“SSY”,寓意着学校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乘势发展。 第七十 九条 学校校旗为纯红色长方形旗面,旗面正中为学校校徽与黄色的学校中英文名称组合。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梦想》,集体作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3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snie.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予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来源: 教育厅
16.10.2014 10:59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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