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搞传销 女子获刑一年罚金两万

29.12.2014  18:41
        陕西法院网讯  为牟取高额利润,一女子将自己经营的精品商店转让,“专心致志”干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发展传销人员四十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最终获刑受罚。近日,志丹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贺院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家住榆林市的贺院院,自己经营着一家精品商店。通过朋友的推荐,她了解了“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的产品以及奖金制度,并先行投资了4800元进行“试水”。2012年7月份,她又参加了该中心举办的“培训”,对培训老师讲授的高额利润深信不疑。后她将自己的精品店转让出去,加入推销“通和商城”产品的传销组织,专心“投入”传销工作。2013年11月,她在志丹县以推销该商城产品为名,给参加者做产品示范,并积极怂恿大家加入该传销组织。她向大家介绍,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相应的会员资质:一是参加者可以购买480元产品,获得折扣价购买资格;二是购买4800元产品即可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返利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每级传销人员据发展下线数量、级别获取不同比例返利,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在她的煽动下,志丹县四十余人被直接或间接发展为从事此项传销活动的人员,层级达三级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院院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次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