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彰显大国执政自信与法治精神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自1975年以来,历经40年的沧桑岁月,中国重启特赦这一独特的法律制度,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正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国家治理理念,彰显了一个大国的执政自信、制度自信与法治精神。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次举世瞩目的特赦是对中国治国理念和刑事司法政策的一次全方位展示和完整注解。
首先,特赦体现了国家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以爱国主义为基础,以民族精神和民族自信为动力。抗日战争的胜利,不仅是一次正义之战的伟大胜利,更是中华民族从危亡走向振兴的转折点,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能够更好地凝聚国家共识,强化反对战争、珍爱和平的国家理念,在全社会形成积极进步、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
其次,特赦体现了国家凡属重大举措必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治精神。在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实行特赦,无论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都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而凡属重大举措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是法治国家的根本体现。我国宪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都对特赦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此次特赦部分服刑人员,在程序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在法律后果上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只免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完的刑期,而非免除其所有的法律责任,犯罪人在特赦后将被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
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特赦部分服刑人员,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和态度更加清晰、明确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第三,特赦体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此次特赦的部分罪犯,一是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这二类人都是对国家有过历史贡献但因失足而犯罪的人,对他们实行特赦,表明了国家并没有忘记他们的付出,特赦是对他们当年反对侵略、维护和平、爱国奉献的肯定,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弘扬。
另二类是“一老一小”,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殊关照的人群。即年满75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尊老爱幼、惜老恤贫、宽容厚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年老和年幼的特殊人群犯罪也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比如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等。
当前,在全国人民凝神聚力共铸“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尤其需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把以德治国放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特赦这二类服刑人员既是在强化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感染力,也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最后,特赦体现了我国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特赦虽然针对的是四类服刑罪犯,但并不是所有这四类服刑罪犯,犯所有的罪行都能得到特赦。除了对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罪犯,以及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的特赦没有限制外,另外两种人的特赦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服刑人员不予特赦。
任何时候惩罚都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只有惩罚才能实现法律的强制性,也只有惩罚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二类人有条件的特赦,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诠释。
每一次重大的政治活动和政治举措都是观察一个国家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的特殊窗口,透过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这一不同寻常的举动,我们看到法治中国的步伐越走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自信。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