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批发市场禁止经营8种食用农产品

10.11.2015  10:04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获悉,省食药监局印发《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市场开办方、经营户和监管部门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并强调8种情况食用农产品禁止经营。

记者昨日获悉,省食药监局印发《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市场开办方、经营户和监管部门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并强调8种情况食用农产品禁止经营。

规范》强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禁止经营以下8种食用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本报记者 张亮 郑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