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高限额不超15798元/月

20.07.2016  07:40
核心提示: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规定,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西安市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18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称,即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规定,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西安市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例如,2015年度,市民王先生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那么即日起,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月平均工资三倍,即12600元/月;市民李先生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超过了5266元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因此其缴存基数上限为15798元/月。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最低工资执行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周至县、户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此外,西安市还对缴存比例进行了规范。根据有关要求,凡住房公积金单位或职工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均不得超过12%,该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已经实施。

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