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出台办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

24.09.2014  21:07
            近日,韩城市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出台《韩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管理。             据了解,民办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助学(文化教育类和艺术培训类)培训机构。
            《办法》规定,举办者应具有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60万元,培训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应为“韩城市XX培训(补习、辅导)机构或中心”,不得称“XX学院”“XX学校”,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办法》指出,该市教育局负责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工作。该市人社、工商、财政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培训机构工作。《办法》明确,此类培训机构须有与其培训类型、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安全、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培训场所,其中学员培训面积不少于80%;培训场所必须产权清晰,须有房产证。租赁的场所,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租用期限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培训场所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危房、简易房、居民住宅不得作为培训场所。《办法》强调,举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聘任的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培训机构日常工作。有教师资格证,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管理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每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办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利用周末、假期(机构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多于5小时/天,学生培训时间不多于2小时/天)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涉及体、音、美等方面有助于学生成长的培训;不得举办与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有关的特殊性质教育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不得在学生正常在校时间开展培训活动。             该市教育局副局长许建哲介绍,韩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同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办学行为需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收费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出台管理办法,目的就是加强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市民办非学历培训的健康发展。(文/盛荣康 薛兴民) (责任编辑: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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