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近一月处理尚无结果 肇事车疑为公车

16.10.2014  17:50

读者刘女士向本报反映,9月15日下午,她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到榆林市航宇路北口处,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中巴车从左侧挤碰倒地受伤,中巴车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肇事车辆后近一个月,还未进行责任认定处理,这让刘女士很着急,请媒体关注。

10月13日,记者专程赶到榆林市采访核实。刘女士向记者再次叙述了事发经过,是一辆金黄色中巴车从她左侧将她逼倒。当时恰好有两个巡逻交警驾车路过,一 直追到榆阳区财政局大院,扣押了涉嫌肇事逃逸司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回到事发现场让当事人指认。经当事人确认后,交警再次赶到财政局大院要求扣车时被阻, 随后交警到局领导办公室协调,数小时后中巴车才被交警队扣走。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交通肇事事故半月后,交警队并没有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仅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论是无法查证。

在榆横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姚警官没有解释为何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因。在事故中队记者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金黄色中巴车上还安装有政府公车专 用的行车记录仪,但办案民警没有到政府调取行车记录仪的轨迹记录。办案民警和记者前去查看了涉嫌肇事车辆,表示还没有鉴定车身剐蹭痕迹。

刘女士就榆横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榆林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10月14日,支队事故科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建议到支队法制科行政复议。

随后,记者采访了榆林市交警支队法制科马科长,其查看相关材料后表示:这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确定不是对方责任的,可以认定对方无责。他建议当事人,写成书面材料向支队纪委反映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种行政不作为行为。本报记者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