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拓展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

02.03.2015  12:25
——写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之际    
        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始施行。新《办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责任,要求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落实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推动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从养老、医疗、生活服务、健身娱乐、权益保障、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进一步拓展老年人权益保障范围。
        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我省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截至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56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5%,2020年预计将达到690万人。随着我省老龄人口持续增加,“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养老服务需求呈多样化状态并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老年人赡养问题、老年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和老年人再就业等问题尤显突出。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我省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提出。
      对家庭养老进行重新定位
        由原《办法》的“家庭”到新《办法》的“居家”,一词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新《办法》对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职能、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法律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提供了保障。
        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新《办法》还为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为老年人异地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条件等。
        护理保障工作在制度层面上逐步固化
        新《办法》规定:“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独生子女、无子女的老年人,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时,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明确要求市级、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补贴范围、标准。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明确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明显,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压力日益严峻。新《办法》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的各级各类院校和相关机构,政府给予扶持和补贴;政府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并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业发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也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呼应。
      对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出要求
        优待老年人、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方便老年人活动和出行,新《办法》把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五个方面的优待规定进行了系统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之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推进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新《办法》中的优待措施做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内容涉及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等4类老年人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增加65岁老年人每年可免费健康体检一次等内容,从法律层面,提倡全社会尊老、敬老。
        对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提出时限要求
        新《办法》涉及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诸多方面,为了提高法规的操作性,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办法》首次对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提出了时限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或者办法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制定。

      (耿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