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大洋”公司2年在西安非法集资8459万

25.08.2015  10:03
宝鸡“大洋”公司2年在西安非法集资8459万 - 古汉台
来源: i3.tobei.cn

昨日上午10时,法院开庭后郭某、刘某等人被带上法庭。

汉台 网8月25日讯 以高息为诱饵,宝鸡一家文化娱乐公司两年间在西安非法集资8459万余元,受害群众近千人。昨日上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其他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有958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 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郭某获得宝鸡市大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租赁宝鸡市清姜路框架楼开办一家 KTV。在经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田某等3人,经商议后由田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帮忙向社会公众集资。2011年3月,郭某授权田某 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尚层小区租赁房屋,以半年期限支付6%至2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集资。郭某在获得集资款项后,除将部分资金 款用于KTV装修和给业务员提成、返还公众外,其余资金被其个人占有。

集资期间,郭某 聘用刘某等人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与业务员之间进行集资款的交接,并转交他本人支配。刘某除担任财务人员外,还按照郭某的指示,在部分投资合同上代郭某 签名、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郭某还给刘某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2011年3月至6月,经人介绍,韩某等5人也来到该公司作为融资业务员或向社会公众进行投 资宣传。

截至2015年4月15日,共有958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金额共计8459余万元,受害群众实际投资款7524余万元,除向部分群众返还133余万元外,共给受害群众实际造成损失7391余万元。2013年3月案发后, 郭某、刘某等人先后被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郭某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昨 日上午市中院开庭。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承诺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郭某及 其辩护人提出郭某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受害群众实际投入金额达7524余万元,有证据证明郭某用于KTV项目上的 仅有1571万元;在整个集资过程中,无完整的财务账证,不能提供完整的集资款收取及返还记录,郭某所称向受害群众返还2000万元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均 不予以采纳。

刘某等6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查明,刘某作为郭某的同居女友和公司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了全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惟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昨日上午,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人民币;判处赵某等其他5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2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