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得结婚、生子”等劳动合同条款说不

06.03.2015  14:28
        “因工作需要,女员工3年内不能结婚,5年不得生孩子,如违反规定需交纳违约金5000元并辞退……”前不久,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丽无奈之下,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含有此条款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条款有效吗?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不得结婚、生子”等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若因为上述原因用人单位收取了劳动者违约金或将其辞退,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小丽签订含有此类条款的劳动合同,大可不必烦恼,因为此条款签了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