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经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0.10.2014  12:24

10月27日上午,省长娄勤俭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这两项条例修改后,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计生条例》的修订是适应中央完善生育政策,将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的需要。《计生条例》中我省行政区域内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部分内容、奖励扶助等规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计生条例》对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生育调节、技术服务、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旅游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上位法,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旅游条例》对旅游者、规划与保护、发展与促进、服务与管理、旅游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次修订的内容体现了旅游业管理工作由侧重管理向侧重依法促进发展转化,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的发展思路。《旅游条例》将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旅游业发展市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综合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