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23.09.2014  19:4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

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4〕122号)文件精神,现就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并对其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一)2014年11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

(二)2014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于2014年11月30日前,对未使用完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按照地税规定办理缴销手续。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4年6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事宜。

(四)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发票外,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国税监制发票,不得开具地税网络在线普通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国税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国税监制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三)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的试点纳税人,在陕国税发〔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通用机打普通发票领用事宜,并选择确认开票方式。

(四)使用地税网络在线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于5月31日前,按照地税规定注销其开票资格,并办理网络在线普通发票缴销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的,继续使用原发票专用章,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或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重新制作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