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成功”盗伐林木助贼胆 再伸手终入囹圄

24.10.2014  11:03
        陕西法院网讯  两次盗伐林木获利后心存侥幸,利欲熏心的孙占军伙同同村村民再次将贼手伸向国有柏木,案发后终领刑罚。10月21日,黄龙法院对这起涉嫌盗伐林木罪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孙占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薛金发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孙占军先后两次在黄龙县柏峪林场盗伐国有柏树60棵,立木蓄积为13.23立方米。利欲熏心的他抱着侥幸心理,于2013年11月20日伙同本村村民薛金发、朱富强(在逃)又在原犯罪地盗伐国有柏树18棵,立木蓄积为3.78立方米。综上,被告人孙占军先后三次盗伐国有柏树78棵,立木蓄积为17.01立方米。被告人薛金发仅参与盗伐国有柏树18棵,立木蓄积为3.7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占军、薛金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占军、薛金发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占军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金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