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筹毒资驾车抢夺获刑

18.03.2015  16:00
        陕西法院网讯    因吸食毒品臭味相投,两男子为筹毒资,结伴数次驾车抢夺他人财物。近日,阎良法院宣判一起抢夺、盗窃案,被告人左奇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3万元;被告人冯朝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左奇和冯朝均吸食毒品海洛因,二人相识后很快成了“好朋友”,为筹毒资二人一拍即合,决定驾车抢夺。2014年7月28日14时许,左奇、冯朝事先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江淮越野车从三原县到西安市未央区,在凤城一路某小区门前,由左奇驾驶汽车,冯朝下车将正在行走的李某肩膀上的挎包抢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现金200元、三星S4型手机一部,二人将赃款挥霍。接下来的不到一个月时间里,二人采用相同手段,在西安市未央区、莲湖区、新城区、阎良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二人共同作案5次,冯朝单独作案1次。其中,左奇的涉案金额共计5.87万余元,冯朝的涉案金额共计6.05万余元。归案后,冯朝的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另外,左奇伙同焦玉泉(另案处理)在高陵县某物流园盗窃柴油500升,价值3580元。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在法庭询问中为了推卸责任,相互指认对方才是犯罪意图的提出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奇、冯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左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左奇、冯朝共同故意实施抢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二人均系主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