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两部门召开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会

27.07.2015  16:1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陕西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秋季起,放开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7月23日下午,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组织召开全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会,省教育厅总会计师张新民、省物价局副巡视员朱亚利出席并讲话,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代表作表态发言。             会议指出,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对于保持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地位,促进民办高校多元化、特色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调整优化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有利于发挥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学校依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进行分类管理,推动建立“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定价机制,自主规划符合自身特色的办学模式;有利于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新跨越,巩固和提升在全国的地位。
            会议强调,民办高校收费改革涉及面广,各校要准确把握和处理好改革中的关键环节。一要科学确定。学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办学条件、对学生负担的影响等因素科学确定。二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一经执行,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同时,每次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原标准的15%。一定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保证每一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标准保持不变。三要合理支出。学校事业收入,特别是新增收入部分,要围绕 “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校、一流专业”的建设思路安排预算支出,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要财务规范。严格财经纪律,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按照省政府精神,建立资金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接受教育经费监测,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五要加强资助。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造成失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学生奖助基金,及时、足额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六要公开公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入学通知书及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年检制度,建立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及公开制度。             会议要求,各校要充分认识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收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学校法人、行政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等组成的收费改革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学校董事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重大决策、重要问题、关键环节要亲自参与和过问;要认真分析研判,保持政策平稳。认真测算培养成本,科学分析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在用好政策的同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动态,积极主动处置。做好收费改革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有关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会议解读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精神,宣读了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提醒告诫函。明确指出,收费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强化对民办高校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物价部门对群众的价格投诉举报依法行政,及时查处。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收费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有关负责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刁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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