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陕西强化食品召回管理

19.11.2015  19:33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对召回食品的范围、召回时限、召回食品处置等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意见》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