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国好声音”进行有奖诈骗 四被告人获刑

12.03.2015  15:27
        陕西法院网讯    浙江卫视播出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家喻户晓,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一批“中国好声音场外有奖活动”。然而在这些看似奖金诱人的外表下,却隐藏着极大的风险。近日,渭滨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中国好声音场外获奖活动”诈骗案,钟育明、邓木盛等四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徒刑。

        2012年7、8月份,钟育明、邓木盛经预谋,由钟育明在互联网上搜索并购买作案用的电话号码和“中国好声音”的虚拟网站。李开寿明知邓木盛等人实施诈骗,仍以2200元的价格向他们提供了吴某的虚假银行账户。邓木盛将购买的银行账户和电话设置到网站上。同时,他们二人还设计了一份“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场外有奖活动》《中国好声音》获奖邀请函”的传真原件,并在互联网上联系代发传真的机构,将其向全国各地发出,坐等他人上当受骗。

2012年11月5日12时许,被害人刘某在宝鸡市渭滨区某酒店一房间的传真机上收到这份虚假的《中国好声音》获奖邀请函,填写个人信息后并拨打传真上的电话与邓木盛、钟育明取得联系。二人分别扮演“中国好声音栏目组”的“客服人员”、“王总监”、“李经理”等虚假角色,先后以刘某获得二等奖(88000元人民币及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特等奖(奖金是68万元)需要向其指定的账户预先汇入保证金、滞纳金、激活金及个人所得税等才能领奖为由,分六次共骗取刘某32.12万元。因骗取数额较大,钟育明将骗来的赃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到户名为白某等人的8张银行卡上分别取走。其中,李维强明知钟育明等人实施诈骗,仍以800元费用为其提供户名为白某的银行卡帮助犯罪。案发后,钟育明、邓木盛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协议,由二被告人亲属共同赔偿被害人30万元作为全部赔偿(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育明、邓木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开寿在明知被告人邓木盛准备用虚假的银行卡进行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用吴某的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虚假的银行卡并提供给邓木盛,被告人李维强在明知被告人钟育明是利用中国好声音场外中奖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然给钟育明提供白某的虚假银行卡,其二人的行为也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育明、邓木盛系主犯,被告人李维强、李开寿系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育明、邓木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李维强、李开寿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