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05.01.2015  11:02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国内外明确宣示,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厉行法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又必须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以创造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增强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差别,没有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是完全相同的。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创造性地把本国国情和法治规律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富于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的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根本结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的错误,我国法制建设走了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深入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动摇了,就会迷失方向、失去特色,路就会走错。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法律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宪法法律的实施才能够得到切实保证。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只有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我们党通过65年来治国理政的探索实践,找到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效方法。这就是《决定》所总结的“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统一”、“四善于”,富于政治智慧、法治思维,既符合法治规律,也符合中国实际。只有把这些要求落实好,才能够很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邓小平同志1978年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决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里的“”,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处罚严,也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效力高,而是指它的标准和要求更严。公民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共产党员除了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还要遵守党规党纪,承担履行法律和党规党纪规定的双重义务。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大都掌握在党员干部手中,用党规党纪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同时又增加了一道约束,有助于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这一意义上讲,党规党纪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同时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我国,人民不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是法律的主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要让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更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全体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下贵贱皆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古今法治通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手段和最有效的方式。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更要求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得到维护和实现。老百姓讲“一碗水端平”,如果不端平、端不平,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对法治就会失去信心。《决定》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含义的完整诠释,既突出了制约权力这一重点,也重申了平等守法的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质是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在我国,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的。这一性质也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法治就是通过设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将权力运行公开,对权力设定监督,明确权力相应责任,以确保权力运行符合人民的期待。现在,有的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无视法律的存在。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规范和约束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要始终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不能在法外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共同追求;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守护着人类良心和自律的价值。没有道德的法律难成良法,没有法律推行的道德难成善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纵观历史,“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是中国创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调整行为、道德调整内心,只有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

        一方面,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功能,促进和褒奖人的高尚的道德行为。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依法加大对见危不扶、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机制,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用法律保证政府诚信、社会诚信、商业诚信、司法公信。

        另一方面,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法律的价值取向要契合道德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为公众所认同,法律的要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律的制定修改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风险,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要及时废止或修改,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道德取向。

        需要说明的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是说二者可以并列、地位相同,而是强调在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道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归根到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有不同于别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地理资源禀赋、独特的发展阶段、自成一体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从这些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我们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代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汉律开始礼法结合,唐律成为世界上封建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以其为基础形成了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我们要研究我国古代法制的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与谢觉哉同志讨论边区宪法时曾说过:宪法必须请边区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见,成为边区自己的东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泼的水是无用的。外来同志尽泼水之力是需要,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这揭示了法治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的深刻道理。

        当然,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要旨对于各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照搬照抄,不能用别国的法治模式、法治标准来衡量我国法治的成败得失。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前进道路上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挑战。只要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就一定能建成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