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消费税改革:“扩容”与“瘦身”并行

24.01.2015  07:38

 

中国税务报 2015年01月07日 星期三 B2版

陕西省国税局 何建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本文对如何落实这一要求提出看法和建议。

征收范围:宜动态调整

对消费税征收范围,应“扩容”和“瘦身”并行,既作加法又作减法,动态调整。

  “扩容”是指扩大税基或征收范围。中国目前对能源产品主要是征收成品油的消费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油之外,也对煤、气和电等征收消费税。煤是中国的主要能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也是严重的大气污染源之一,除了对其征收资源税,可考虑适当叠加消费税的调节。消费税改革应当配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将国家已经明确不鼓励或将要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配合三农政策和农产品补贴政策,将一些有害农药和化肥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还应扩大到电池、包装物、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品,废物与垃圾处理,一些属于国家要保护的能源如矿产、水和草场资源等,以及高档消费品、娱乐性帆船和私人飞机等。

  “瘦身”是指对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停止征收消费税。比如,将摩托车与化妆品等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

动态调整是指及时取消调节效率较低的消费税政策以消除无谓的超额税收负担,同时补充新的税目以顺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收入归属:不宜做地方税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分为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两者功能定位完全不同。前者选择某些特定商品征税,如烟酒、奢侈品和燃油等。后者是对大部分消费商品征税,如超市的普通商品。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体现调节功能,后者体现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前者适合在生产环节征收,后者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前者适用多档税率,后者适用统一税率;前者适合作为中央税,后者适合作为地方税。

笔者认为,中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选择性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并不适宜作为地方税。一是消费税归为地方税后,它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将激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刺激当地奢侈品消费,并且,消费税的适用税率高,可能导致地方之间恶性税收竞争。二是如果改在零售环节课征消费税将大大增加征管成本。在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背景下,此举会刺激厂家销售采用直销模式,易产生逃税行为。并且,中国消费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在出厂环节征消费税问题不大,如果改在零售环节,大量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难以纳入消费税管理范围,这将刺激小商户通过不缴消费税并低价销售消费品来赚取利润。三是即使将消费税归为地方税,仍不足以起到替代营业税的作用。中国2013年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37%,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仅为6.91%,不足营业税一半。

综上所述,不可因“营改增”导致地方政府财力缺口问题,仓促将消费税所有征税项目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作为地方税。但出于强化“绿色消费税”的考虑,可以针对部分“绿色”税目试点多环节征收方式,以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引导效应。

税率:应正确引导消费

消费税税率调整应遵循的原则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适应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适当考虑消费品的原有负担水平。

应按照这个原则,细化消费税税目、优化消费税税率。细化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档奢侈消费品、高档服装等应税对象的具体税目,明确调节对象,以充分发挥消费税选择性的引导消费作用。优化税率,进一步提高“绿色”税目的税率,以期达到更加显著的调节效应,从而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计税基础:从价内税变价外税

中国当前的消费税在生产、进口环节采取价内税方式征收,这一计征方式征管对象明确,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减少征收阻力,但是同时易产生恶意避税、不利于增强纳税意识等问题。建议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在征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将消费税从价内征税改为价外征税,以明晰国家的税收导向和消费政策,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