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7.03.2015 20:54
本文来源: 教育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明确选用工作的组织纪律,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坚持适宜性,选用符合当地中小学教学实际的教科书;坚持多样化,符合教育部对中小学教科书使用版本数量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坚持依法依规,严肃选用工作的组织纪律。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公布《陕西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除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外,全省义务教育每个学科须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的教科书;普通高中须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的教科书。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陕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确定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统筹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 第六条 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均可作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备选单位。选用单位应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用工作方案,组织安排选用工作。选用单位组织教科书选用工作前,须将选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选用工作方案报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七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负责中小学教科书的具体选用工作,研究解决选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票确定选用结果。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选用单位确定。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根据学科下设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由同学科、同学段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九条 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小学作为选用单位除外),专家库中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学科组成员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产生。实施选用前,选用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学科、学段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组,并在学科组成员中指定学科组组长。学科组组长可以作为选用委员会成员的备选人员。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名单和《中小学教科书学科组成员备选名单》应予严格保密。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以全封闭会议形式集中选用。选用委员会应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提供样书,样书内容必须与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学科组成员应当独立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学段起始年级所有版本教科书,列出拟选用顺序,并依序得出评议分数。学科组依据本学科各版本评议分数,形成本学科组选用意见,依序提出三种版本的教科书选用建议名单,并分别写出评议报告,提交选用委员会。依序提出的三种版本教科书,名列第一的为拟选用版本,其余两个版本为备选版本。 第十二条 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选用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审查各学科组评议报告,以记名投票形式确定选用结果。选用委员会投票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未能通过的学科组选用意见,选用委员会可安排该学科组重新选用。选用委员会应将会议讨论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封存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选用委员会的选用意见经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与选用委员会名单一并报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选用单位拟选用版本,如符合全省义务教育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要求的,则确定全省选用结果;如不能达到选用版本数量要求,则依据相关统筹原则,在部分选用单位的备选版本中统筹、调整选用结果。 第十四条 教科书选用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对个人或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省教育厅将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结果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六条 在教科书使用过程中,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允许从起始年级更换教科书版本。申报程序为: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辖区内学校、教研部门及学生、家长意见,写出专门报告,向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选用委员会按照选用程序和要求组织选用新的版本。 第十七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由选用委员会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教科书选用接受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教科书本次在全省的选用资格,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2020年3月15日自行废止。凡现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文来源: 教育厅
17.03.2015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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