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法院:心系百姓化纠纷 案结事了显真情

21.12.2015  09:45
        陕西法院网讯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这真是救了我们一家人啊”,一位眼含热泪的老人紧紧的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迟迟不愿松开。“老人家,这是我们应尽的职责,你和孩子把钱拿好,让我们的干警陪您去把钱存起来吧!”  在临渭法院经开区法庭法官们的劝说下,老人才慢慢稳定了激动的情绪。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全庭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2015年6月,家住临渭区下吉镇西关村七十多岁的原告王宝成(化名)骑自行车与在当地工作的被告霍建设(化名)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擦挂,致原告肺部挫伤、多根肋骨骨折、左肘皮肤撕裂。经临渭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近15000元后,因生活困难,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本案诉争。

        经开区法庭法官接到该案后,在初步阅卷后,随即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了解到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医院支付部分医疗费之后,原告还垫付了五千多的医疗费,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将看病的相关医疗票据未妥善保存,有一部分丢失。考虑诸多原因和情况,为了使老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尽快结案,办案法官从多方面,多角度给被告做工作,又根据两家矛盾暂时又无法调和的不利因素,及时启动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争取到村组干部的及时介入进行调解。经多方努力,终于在12月17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霍建设(化名)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外,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案件调解后,法庭又催促被告及时将给付款项凑齐。并虑到原告年纪较大,因交通事故损伤而导致的行动不方便等特殊原因,第一时间将案件赔偿款给老人送过去,让老人在寒冷的严冬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