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商南这对没领证的夫妻要离婚

22.09.2015  02:33

商南县人民法院富水法庭近期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戴某诉称,其与被告殷某于1993年1月在富水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婚后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以案说法

商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徐铭雪:西谚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 行法律手续,因此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一方 面是因传统习俗的影响,认为举行了婚礼就算结婚;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甚至有的人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 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针 对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 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 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这就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