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法院: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多方协调促调解

18.05.2016  18:00
        陕西法院网讯    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却因三位机动车驾驶人被告和三家保险公司被告分别居于不同省市,无人协调原告车辆损失的赔偿问题,无奈的原告向安塞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经办案法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工具多次沟通协调,终于在庭前调解了这起案件,被告分别通过自行支付、保险理赔及调解书协议赔偿向原告支付了44823.00元车辆损失。

        2016年2月12日9时许,2016年2月12日9时许,秦某驾驶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包茂高速498KM+100M时,被党某、李某、侯某各自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秦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李某、侯某分别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三人各自的车辆均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均主张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不同意先行赔偿;又因三人分别居住在不同的省市,且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位于北京、西安、榆林等地,原告又居住在内蒙古包头市,无论是召集当事人协商,还是找保险公司理赔,均都十分困难。无奈的秦某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5万余元经济损失。安塞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党某、李某、侯某均表示路途遥远,不方便到庭应诉。

        办案法官仔细翻阅案卷,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逐一向被告进行核实,发现被告党某、李某、侯某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愿意调解,但均要求原告秦某提供证据原件审核后予以理赔,因部分证据涉及三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向每家保险公司提供证据原件,遂办案法官通过多次沟通协调,决定由办案人员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扫描存档,并逐一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保险公司进行审核质证。之后,办案法官又引导保险公司提出各自的调解意见,将保险公司各自的调解意见书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征求其调解意见。通过上述方式几次调解,原告均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最后,两家保险公司同意直接向原告银行账户打款赔付,但要求原告撤回对其各自的起诉,另一家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遂法院先通过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党某、侯某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起诉,根据被告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制作了书面调解书邮寄予以送达后,该保险公司亦将赔偿款直接支付与原告银行账户。2016年5月17日,原告收到共计44823.00元的车辆损失赔偿款,且被告李某、侯某通过向原告银行账户打款的方式,负担了诉讼费565.00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对减轻当前法院案件审理压力,起到了探索创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