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与他人合伙盗墓 双双获刑受罚

30.01.2015  12:22
        陕西法院网讯      二人与他人合谋盗古墓,法网恢恢均落网获刑。1月7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以盗掘古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随合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4000元。

        2014年3月份,杨随合、陈波伙同魏某、谷某、刘某、张某、刘某(上述五人均已判刑),由魏某纠集,在咸阳见面,经商量后,决定由被告人陈波出资,魏某、刘某指引地点,七人共同盗掘古墓葬。经多次“踩点”,决定盗掘位于咸阳市北杜齐村一果树地内的古墓葬。2014年3月22日晚,杨随合、陈波与其他五人一起,携带洛阳铲、铁锨、鼓风机、矿灯、炸药作案工具,从渭城区北杜齐村果树地内的古墓葬中盗得陶俑碎片三十四件,并保存在魏某家中。经鉴定,该墓葬为唐代墓葬,具有一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另查明,被告人杨随合于2004年6月18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随合、陈波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唐代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杨随合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