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做头部CT 孕妈妈堕胎后起诉肇事方

28.03.2018  15:37

   交通事故后的一次放射性检查,让怀孕两个多月的准妈妈陷入深深的焦虑。因担心胎儿受辐射影响,她最终作出了一个艰难的选择——堕胎。事后,她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做CT后无奈堕胎,肇事方担责吗

  辐射会对胎儿造成影响,是社会基本认识。为了预防辐射,孕妇们往往如临大敌,全副武装。可是,辐射会对胎儿造成影响,只是一种可能而非必然。孕妇们在长达十个月的孕期内,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伤害事件,因治疗需要有时须进行放射性检查。那么,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进行放射性检查后,因担心放射性检查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自行堕胎,肇事者对孕妇自行堕胎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

  这样的故事真实存在。一名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后,头部受伤,无奈做了放射性检查,因担心放射性检查会给胎儿带来不利影响,自行将腹中的胎儿打掉,并要求肇事者及对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就其堕胎造成身体上及精神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以孕妇在没有掌握专业医疗知识的前提下,全凭个人意志选择人工流产,流产结果与交通事故无客观上的因果关系等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放射性检查,因担心胎儿受到不利影响自行堕胎可否要求赔偿?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回答了这一问题。

   一场意外事故

   一个艰难决定

  2014年底,山东青岛姑娘刘静璇与男友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好事接踵而至。2015年5月,刘静璇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感到既兴奋又幸福,小心翼翼地呵护着腹中的小生命,沉浸在将为人母的喜悦中,甜蜜地享受着与宝宝共处的每时每刻。

  然而,一场意外却不期而至。

  2015年7月7日8时10分许,刘静璇搭载他人的摩托车外出办事。当他们沿青岛市人民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一路和嘉善路路口处时,董鹏程驾驶的轿车沿同方向驶来,轿车左侧与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静璇也重重地被抛甩到地上。

  事故发生后,刘静璇立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刘静璇被诊断为头外伤、头皮血肿、右腿外伤。虽然刘静璇已怀孕两个多月,但因头部受伤,医生还是建议她做个颅脑CT检查。刘静璇不想做,医生建议说:“头部受伤,一旦颅内出血,将非常凶险,不及早发现治疗,会危及生命。而诊断颅内是否出血,只有通过CT检查。”刘静璇权衡利弊后,只得接受医生的建议,做了CT检查。

  “CT检查有放射性,对胎儿会不会有影响?如果有影响,影响会有多大?”做了检查后回到家,刘静璇心中一直疑虑重重。她找到一个朋友进行咨询,被告知做CT检查,确实有致胎儿畸形的危险,但她做的是头部CT检查,对腹部影响比较小。总之,CT检查对胎儿的影响,只是一种可能。

  “腹中的孩子,要还是不要?”刘静璇一直在痛苦中纠结着。第二天,她出现先兆流产的征兆。思来想去,她最终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将腹中的孩子打掉。

  事发后第三天,刘静璇来到医院,以曾进行CT检查为由,要求做了人工流产,花费2143.7元。

   身心遭受创伤

   起诉要求赔偿

  “如果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孩子就不会没有了。”打掉孩子后,刘静璇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她把这一切都归咎于交通事故。于是她找到肇事汽车的驾驶员董鹏程,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打掉孩子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董鹏程提出,其车辆在青岛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建议刘静璇去找保险公司索赔。刘静璇根据董鹏程提供的保险单,找到了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以刘静璇打掉孩子是其自作主张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关等为由,拒绝赔偿。

  经过多个回合的交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静璇遂来到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将董鹏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刘静璇诉称,2015年7月7日8时10分许,董鹏程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将她撞伤,董鹏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她在医院治疗期间,医生给她进行了脑CT检查。考虑到胎儿情况,她没有使用任何药物,怕用药对胎儿有影响。后咨询了解到,脑CT检查有辐射对胎儿有影响,有可能致胎儿畸形,故在3日后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她的流产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流产对她的家庭和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故要求董鹏程、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4万元。

  董鹏程对刘静璇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及双方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但他提出,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刘静璇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刘静璇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

  保险公司辩称,本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刘静璇的合理损失,但刘静璇未婚怀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婚生子女,且其流产及妇科检查与本事故无因果关系,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次事故的费用,本公司不同意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等。同时,刘静璇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只同意赔偿1000元。

   一审:事故与堕胎

   具有因果关系

  市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明确,法院予以采纳。董鹏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董鹏程承担。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从刘静璇受伤后的治疗经过来看,刘静璇受伤后没有服用任何药物和采取其他治疗措施,说明她对胎儿是极为重视的。刘静璇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做脑CT检查。虽然该治疗措施和事故不能确定必然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也不能确定必然会导致胎儿畸形,但也不能排除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刘静璇作为一个平常人,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作出流产的决定,是合理的和可以理解的。故该交通事故与刘静璇的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经核对,刘静璇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为9326.97元,法院均予以支持。刘静璇流产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董鹏程、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但刘静璇主张精神抚慰金14万元过高,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损失均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此,市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静璇各项损失59326.97元。

   二审:判赔5万元

   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保险公司诉称:

  第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公司承担5万元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写明,刘静璇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做脑CT检查,虽然该治疗措施和事故不能确定肯定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也不能确定肯定会导致胎儿畸形,但也不能排除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刘静璇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选择流产的决定是合理的和可理解的,故该交通事故与刘静璇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本公司认为,刘静璇在没有掌握专业医疗知识的前提下,全凭个人意志选择人工流产,该结果与本次事故并无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则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作为裁判理由,错误判决本公司因刘静璇流产而承担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第二,刘静璇对精神抚慰金主张畸高。刘静璇选择人工流产并非由此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刘静璇也在一审中声明,其并未登记结婚,系未婚先孕,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选择人工流产,也不会对刘静璇造成如此巨大的精神损害,一审中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畸高。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本公司承担5万元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本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5万元或发回重审。

  刘静璇在二审中辩称,我这个年龄属于该有孩子的时候。发生事故之后,我去了医院,头部和腿部都有伤,医生说我做了脑CT不排除对孩子有影响,而且我有流产的先兆,如果不出事故,我不可能有流产的先兆。保险公司认为我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多了,本人认为一点儿都不多。因为这个孩子没有了,我以后即使再有也不是这个孩子。首先,受伤流血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要做脑CT,并且告知,可能对孩子有影响,建议流产,本次交通事故与流产行为具有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其次,在本案中因为失去孩子的痛苦,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虽然我并不满意,但综合了各方面因素予以接受。我认为一审判决既考虑了社会影响力,又依据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合情,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青岛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作如下评判:生育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妇女未婚先孕并不违法。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刘静璇已达到婚龄及孕龄,从提交的证据看,刘静璇对其怀孕并不是草率的,而是极其慎重的。从一系列病历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刘静璇受伤,刘静璇做了可能影响胎儿健康发育的诊疗行为,其后又出现流产先兆,故刘静璇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刘静璇因此失去了这个未出世的孩子,势必造成身心巨大痛苦,且流产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