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仲裁新办法 10人以上劳动争议由仲裁庭处理

29.07.2015  11:31

  日前,陕西省政府公布新的《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处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救济。

  (记者 孙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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