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协商制度

17.12.2015  10:52

      12月1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7次主任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规定》。 
        立法协商是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也是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深入的新探索。《规定》细化了协商的工作方式方法,明确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法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要把立法协商作为一项重要环节,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确保立法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确定了立法协商范围,包括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重要法规草案、拟作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内容、法律关系复杂及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内容等,力求在重要问题上取得共识。为确保协商效果,《规定》指出,要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开展立法协商,坚持多元多层广泛参与,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注重协商质量和效率。


      (耿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