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违规使用添加剂 包子铺老板获刑

16.07.2015  10:58
        7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制售包子过程中违规添加硫酸铝铵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120余名辖区餐饮经营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经营“十九味福来包”包子铺,从事包子的制作、销售。同月17日,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曾向被告人段某某发出风险提示函,提醒其禁止在包子加工中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5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在店内操作间查获6包含有硫酸铝铵的钻星牌“香甜泡打粉”及成品包子103个。经鉴定:从查获的包子中检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公告明令禁止使用的硫酸铝铵,铝残留量为226mg/kg。

        庭审中,法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通知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诉讼,就被告人段某某在制售包子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了当庭释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加工、销售包子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包子中超范围添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硫酸铝铵,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