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公布7件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件

28.01.2015  16:55

西安日报 讯 (记者 陈新)市中院昨日公布7件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件。既有通过刑事惩罚措施,严厉打击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也有运用行政诉讼手段,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效力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案件。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获刑十年

  【案件要点】孙华等数名被告人多次非法猎捕、杀害斑羚,将斑羚剥皮分食。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数名被告人也各自领刑受罚。

  【裁判意义】近年来,秦岭偷猎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珍贵野生动物的生存。本案是近年来西安市法院审理的最大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对此严厉打击,具有典型的威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2.担忧矿产项目环境影响 省环境保护厅也能告

  【案件要点】何从武等五原告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撤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王家坪尾矿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法院审理后认为,省环保厅作出该批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本案是我市新城法院第一起进入实体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案件,该案的依法处理对于维护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及发展,以及被拆迁地区村民生产生活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最后原告败诉,但是对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3.秦岭北麓违建 市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要点】被执行人高文鹏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土地建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高文鹏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市国土资源局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安法院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意义】该案涉及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对该案的审查执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4.违建农家乐 不仅要缴罚款更要拆除违建

  【案件要点】姚文科在未依法取得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村组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姚文科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只是缴纳了罚款,未拆除违建。户县国土资源遂向户县法院申请执行。户县法院经审查依法准许。

  【裁判意义】近年来,在我市风景秀丽的秦岭北麓违法建设农家乐等营业场所现象屡禁不止。这一裁定,对坚决做好秦岭违建整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5.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排污费用如数缴纳

  【案件要点】市环保局未央分局针对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市环保局未央分局向未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央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该公司收到裁定后,自动缴纳了所有排污费用。

  【裁判意义】此类非诉执行案件的高效处理,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的强制功能、协调功能,既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的合法行政执法行为,又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认识到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性,从而有效化解纠纷。

  6.未按环评要求零排放 公司受罚25万

  【案件要点】因陕西容大天盛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零排放,市环保局未央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25万元罚款。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市环保局未央分局向未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裁判意义】快速裁决,以司法有力地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打击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

  7.排污影响群众生活 15万罚款强制执行

  【案件要点】市环保局在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钢构酸洗车间无废气处理设施、采用的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现象严重、企业夜间生产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群众。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15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市环保局向未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裁判意义】本案涉及多种形式的环境污染,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驳回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市环保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公正审理,以及高效的执行裁决,促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重视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