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不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02.11.2015  17:27

为了切实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扩大至低于1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扩大至低于20万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30万元。我省自2013年起,实行3年内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照60%、40%、20%列支返还。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千元至2万元,自2013年8月1日,比照个人经营者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最近又进一步将该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政府性基金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对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方面,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按照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积极落实,从2013年起,实行3年内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的比例列支返还,共计列支返还83.36万元。今年上半年,为享受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户累计减免税收1742万元;为全市756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126万元;我市共取消停征12项、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这些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有力的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发展,为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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