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建司章林伟:加强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05.03.2015  10:49
  作为城镇供水系统的“最后一公里”,二次供水设施解决了中高层建筑的供水问题,但目前存在着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二次污染风险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理解?如何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巡视员章林伟进行了解读。   明确不符合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时限   现状:一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不过关、更新改造不及时,出现了跑冒滴漏、水质二次污染、安全防范隐患突出等问题,目前已成为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薄弱环节。   解读:针对百姓普遍关心的二次供水问题,特别是水质安全问题,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的高度,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同时明确,各地要全面排查现有二次供水设施,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逐一制订改造技术方案,用5年时间完成设施改造任务,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标准的要求,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技术方式。二次供水的改造要与抄表到户、“一户一表”改造等统筹实施,还要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   现状:目前,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多元化,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也在承担设施运行维护任务,还有一些老旧小区无人负责运行维护,造成用户龙头水质存在风险,百姓反映强烈。   解读:保证居民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是政府的责任,无论是市政供水部分,还是二次供水部分,出现卫生、安全等问题,政府责无旁贷。同时,二次供水是市政供水的延伸,人为割裂将导致管理不统一、监督不完善。   通知以居民家庭水表为界,明晰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边界,鼓励供水企业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通过统建统管、改造后接管、接受物业企业或业主委托等方式,对市政供水设施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间的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化运行维护,充分发挥供水企业在人才队伍、技术储备、施工质量、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这不仅能够实现城镇供水“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统一管理,保障居民水质安全,有效避免用户龙头水出现水质问题时的责任推诿现象,也有利于供水企业统筹规划考虑供水服务压力的平衡,使其通过建设区域集中调压设施,减少居民小区不必要的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落实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运行维护费用   现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运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落实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是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任务更需要政府完善收费机制、落实相关费用。   解读:在落实改造费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于国有企业办社会提供供水服务的职工家属区,要根据国家有关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落实改造费用。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向业主、居民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   在落实运行维护费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按照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根据二次供水不同运营主体,确定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征收方式。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按照《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