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再放宽:租房可取 省内通贷

10.10.2015  09:42
  本网讯 近日,记者从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作用,该市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出台降低首付比例、放开租房提取、实行省内通贷等新政,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降低首付比例。 该市规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非公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购买二套自住普通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年限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限后5年,且不受职工年龄限制,最长不超过30年。   实行省内通贷。 省内其他辖区职工在安康市辖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在缴存地中心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安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购房需要向贷款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本地其他使用申请将暂时冻结。   放开提取条件。 该市积极放开公积金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支持“养房”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每年一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时,在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提取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加强管理服务。 实行限时办结,房屋产权机构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取消贷款保险、贷款公证、机构担保和新房评估等收费项目,对原有担保机构承担的项目调查、产权登记、连带责任担保、贷后管理、抵押资产管理、资产保全等业务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其费用支出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核算,减轻贷款职工负担。(赵芳 通讯员 姚泽练)                 责任编辑/姜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