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集资诈骗4500余万 被告鞠躬群众不买账

11.06.2015  01:07
公司非法集资诈骗4500余万 - 古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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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i3.tobei.cn

公司成立后,资金运转遇到难题,身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张某想到了非法集资,两年多内,她先后与800多名西安群众签订“借款”协议,许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涉案金额高达4500多万元。昨日,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 陕西 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盛 隆公司)非法集资案,张某及公司总经理坐上了被告席。

检方指控

骗取集资款4518.92万元

47岁的张某是长安区杜曲街办人,系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3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53岁的焦某是内蒙古人,系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西 安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11年8月24日,张某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成立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起,张某组织融资团队,以鑫盛隆公司经营期间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由融 资团队业务员将群众接至鑫盛隆公司在三原县的生产基地内,焦某负责接待参观群众,向群众虚假宣传项目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骗取群众信任。

检 方指控,对于骗取的集资款,张某未建立任何账目,除少部分用于租赁办公地点、购买生产设备、返还投资群众外,其余资金去向张某拒不交代。经审计,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20日,张某、焦某以鑫盛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92万元, 其中已兑付45.71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21万元。另外,截至今年5月28日,检察机关又收到13份相关合同,涉案61万余元。

现场直击

被告鞠躬道歉 旁听群众不买账

昨日9时30分,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70多名受害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此案涉及受害群众较多,其中大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城中村村民、企业退休人员、个体从业者较多。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曾退回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最 后陈述阶段,面对旁听受害群众,张某说,她本是出于好意,但是她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我不是没有能力给大家还钱,而是我现在没有机会偿还大家,我认为 我有罪,我不知道何时能出去,我只能向你们说声‘对不起’。”说到这里,张某转身向旁听席上的近百名群众鞠躬道歉,“如果我有机会出去了,我会用今生的努 力,用我的良心补偿我对客户造成的损失。”然而,张某的道歉并没有换来谅解,旁听席上群情激愤,群众纷纷以“骗子”“该死”回应。

张某还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焦某对案发时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提出异议。二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起诉书中提到的集资款审计结果不客观,依据不充分。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昨 日,除旁听庭审的群众代表外,还有近200名受害群众,在审判大厅通过大屏幕同步观看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视频。为了满足未参加庭审的群众的知情权,昨日市 中院利用高清信号传输系统,通过西安法院视频台对外高清直播案件庭审全过程情况。同时,市中院的微信公众号xazhongyuan也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同步 视频直播。

据悉,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微博视频直播庭审情况,也是西北地区法院系统第一家,来自新华社、中新社、新浪网等中央、省、市近20家媒体的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

庭审焦点

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 于指控,张某承认自己非法集资,但否认有诈骗行为。张某称,她是2012年2月开始集资的,当时公司刚开始,主要做中草药成分提取,前景非常好,三原县的 生产基地是她在租来的地块上改造或新建厂房成立起来的,当时还没正式投入生产,手续也只有一部分,“2012年5月试生产,后来因为环评的事情,企业才停 产的,我有自己的企业,我没有使用虚假手段,集资来的资金都用在了企业上。”张某说,当时资金出现困难后,她不想让自己的企业垮了,这才开始集资,但从来 没想过要诈骗群众。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焦某表示“有异议”。焦某称,他在鑫盛隆 公司任总经理,主要负责规划建设、设备采购、相关人员培训等,没有接待过集资的群众,也没有动员他们向公司集资,“我不清楚公司给群众返点的事,也不清楚 张某组建团队进行融资的事,一共投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更没有过一分钱来往!

二人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张某、焦某行为不构成诈骗,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责任。

集资款到底多少?

用在哪儿了?

公 诉机关指控张某共集资4500多万元,建设厂区、购买设备等花费只占总集资款的11%,其他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张某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 为可认定张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及亲属名下有4辆汽车,但没有固定房产等其他财产,存款也不多。

张 某辩称,集资过程中,她给业务员的提成以及给群众的返点较高,占37%~42%,“以群众投资1万元为例,我最多时拿到手的只有6000余元,总共到手的 集资款不到2000万元。”张某称,仅租赁地块、改建厂房、购买设备等就花去了1600多万元,其他像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办公用品等,都花费了不少,“后 来没能力按约定给集资群众返点,我就采用续期的形式,继续与群众签订合同,但实际拿到的钱根本没那么多。

至 于资金使用情况不明,张某称,由于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资金管理不规范。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她外出办事时车玻璃被砸,当时有关 集资的材料、账目以及笔记本电脑等都在车上,这些物品全部被盗,“当时我就报案了,但案子至今没破,这也是我无法说清楚每一笔资金去向的原因。

文/记者张志杰 图/记者翟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