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副主任科员”,你好“提前退休”——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亮相!

06.11.2018  1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 开始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自

   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修订的内容不算很多,

   但是关于基层比较关心的大多问题都有修改,

   如提前退休制度、职级晋升、待遇制度等。

  

   小编总结了

   这次公务员修订法的几大亮点

   一、非领导职务改革

  

   以前 ,非领导职务是这样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原来的正科副科,变成了现在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主任科员,晋升更容易,更快了! 以后工作四五年享受副科待遇将成为常态。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 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八条明确, 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 四等十二级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也进行了修改。

  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二、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这次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而且最后也指明: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也可申请提前退休,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

  可以看到公务员法很多情形都没有规定死,这些情形就是留给现在还未出台的人民警察法的。

  

   三、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

   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玩忽职守,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
  •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四、完善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

      小编注意到,修订草案还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说明中提到,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 ,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修订草案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务员工资怎么发?

      接下来,来看一下奖励。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 草案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相关表述。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
  •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   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草案规定,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修订草案说明提到,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

      经过一年多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

    编辑: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