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11.04.2016  17:32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印发了《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我省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破解律师执业“新、旧三难”问题方面迈出新的重要一步,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将更为充分。制定配套性规范,细化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陕西走在全国前列。

去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省司法厅和省律协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多次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等政法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询了省人社厅、民政厅、商务厅等20多个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意见。《若干规定》于2016年3月23日印发执行。

我省制定的《若干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各项保障措施,增加了律师进行民事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律师权利救济、律师权利保障协调机制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律师会见、阅卷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若干规定》明确,对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安排适当数量的会见室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看守所不得限制和规定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监视、录音、录像,办案机关及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明确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律师仍有权会见在押被告人。《若干规定》还规定了律师阅卷的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 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二是扩大了律师权利保障的范围。《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律师执业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知情的权利;在执业活动中人身、财产、声誉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的相关权利除专属于刑事诉讼业务外,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其他诉讼业务以及调查取证等非诉业务。

三是吸纳了最高院、最高检最新出台的有关律师权利保障规定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若干规定》在第二条规定,律师执业依法享有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知情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若干规定》在第二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律师法》有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如需调查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或其他情况的,可向公安、海关、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以及房产、车辆登记、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调查,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相关国家机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是明确了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具体程序。根据省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在审理、执行阶段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并详细规定了具体程序。

六是健全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有关机关未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是建立律师权利保障协调机制。《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沟通,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制定《若干规定》,是我省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具体举措。《若干规定》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必将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好地发挥我省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职能而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来源:厅律公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