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依法实施动物检疫 确保检疫质量

18.05.2016  15:07

 

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是确保畜禽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近年来,略阳县畜牧兽医总站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强化检疫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检疫制度和规定,狠抓动物检疫报检点建设,全县动物检疫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运行轨道。目前,全县共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37个,各报检点按照国务院关于暂停有关收费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部暂停了动物检疫费的收取,全面落实了只检疫、不收费这一政策规定,各项检疫制度和规定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具体做法:

一是严把产地检疫关。对检疫申报受理的动物,各报检点官方兽医认真按照检疫操作程序,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做到有报必检,逐头(只)实施临床健康检查,查验免疫情况和畜禽标识。

二是严把屠宰检疫关。做到有宰必检、有检必严。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驻场官方兽医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对无耳标的生猪一律不许进入屠宰场。同时,按照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对每头猪的头部、蹄、内脏、酮体进行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合格印章,确保上市肉品合格安全。

三是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的抽样监测。按照抽检率不低于2%的要求,对进入屠宰场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确保进入市场的肉品没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2015年共实施 “瘦肉精”检测329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同时,按照兽药残留检测任务,共采集猪肉和猪肝样本12份,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兽药残留检测,结果也全部为阴性。

四是规范了农村集贸市场肉品检疫行为。根据汉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要做到“五不得”的工作要求,县畜牧兽医总站立即向各镇畜牧兽医站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屠宰检疫工作相关规定,并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和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了清理、回收。同时,将相关文件送达到当地政府和食药所,并进行了解释说明。

截止目前,全县共受理检疫申报 348次,检疫生猪 2783头,实施屠宰检疫2668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