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发现不当立案应通知撤销案件

11.10.2014  13:03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方面作了很大的修改,刑事诉讼规则中法律监督一章从原有的五节66条增加到现在的九节116条,完善了监督范围,丰富了监督手段,健全了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效力,法律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这对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规定了通知撤销案件的法律监督手段,这对于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从上述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线索来源,一般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者申诉。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尚未进入提请批准逮捕阶段。对于这一阶段发现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采取通知撤销案件的法律监督手段,对于及时纠正不应当立案的违法刑事手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而且正当。

那么对于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权力,而规定对于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采取纠正违法的监督手段,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犯罪疑嫌人的,采取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两种处理方式。

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刑事立案之后,案件无一例外就进入到侦查阶段,规则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当立案,可以采取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律监督手段,而对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发现的不当立案,却只能采取纠正违法的法律监督手段,这在逻辑上存在严重的矛盾。另一个则是在审查逮捕阶段,批准逮捕与否只是对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作出了回答,但是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刑事立案的错误或者不当,当然也不能产生终结不当立案的法律效果。规则对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不当立案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违法动用刑事手段状态的延续,从而削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使违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状态处于不应有的持续中。

但是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不当立案,却规定了明确的监督措施。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这里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不当立案所作出的就是撤销案件的建议。

笔者以为,对于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该按照立案监督的规定,启动相应的调查处理程序,从而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尽早地纠正违法状态,这即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所在,也是刑诉法和诉讼规则规定完善立案监督的初衷所在。而且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规定相同的立案监督要求,对于维护法律逻辑的统一、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作者: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赵丽萍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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