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致人骨折 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26.11.2014  12:35
        陕西法院网讯  二位老人晨练中童心不减,追逐玩闹时杨长德将金庆章推向一同晨练的何方友,致其摔倒受伤。金庆章向何方友赔偿后,找杨长德协商费用承担问题时遭拒,金庆章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岚皋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处杨长德给付金庆章1.5万元。

        2013年12月4日,金庆章、杨长德、何方友一起在岚皋县河滨大道晨练时,杨长德与金庆章在玩闹过程中,杨长德故意将金庆章推向何方友,金庆章闪躲不及遂倒向何方友,致使何方友当场摔倒在地。杨长德见状迅速起身离开,金庆章在他人的帮助下扶起何方友送到医院,经检查,才发现被撞者何方友伤势比较严重,随后,何方友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安康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腿骨头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患者家属多次找到两位肇事者,商量解决医疗费的问题,岚皋县城关镇社区居委会也多次组织协调,金庆章及其子女积极主动筹集资金,探视患者家属,救治患者,并垫付了各项费用。后金庆章要求和杨长德分担责任,而杨长德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后金庆章以杨长德是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行使追偿权,要求杨长德给付金庆章垫付的赔偿款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庆章、杨长德二位老人互相嬉闹、开玩笑致第三人何方友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第三人的各项损失。金庆章在垫付了第三人的各项损失后,有权向另一侵权人杨长德追偿。金庆章请求由杨长德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因金庆章、杨长德共同的行为致第三人受伤,金庆章、杨长德属共同侵权责任人,应当负担连带赔偿责任。金庆章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言均不能确定原、被告的行为在损害发生时的责任大小,故金庆章、杨长德对第三人的损害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