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赔礼道歉
图为被告曾某宣读道歉信。
12日,由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曾某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斌、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庭。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消防官兵代表、社区群众代表及各级媒体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从看守所出来到现在,我每天都在想这个事情,我真的非常后悔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我感到对不起谢勇烈士,对不起他的家人。造谣害人害己,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多传递正能量……”被告席上,曾某低头忏悔。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曾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2018年5月12日下午,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某小区内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随后被公安机关批准为烈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伤时,5月14日晚,网民曾某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事实,并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
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淮安市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在取得烈士近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后,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该案。
庭审中,被告曾某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希望得到谢勇烈士家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曾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再次唿吁大家尊重英雄、爱护英雄,“英雄烈士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中华民族的嵴梁。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诉讼活动,对全社会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教育引导全社会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使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尚”。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对谢勇烈士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烈士名誉权的侵害,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判处曾某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先由法院审核)。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曾某承担。
法院宣判后,被告曾某表示不上诉。
江苏省人大代表、淮安市人民监督员朱华林在旁听庭审后,对庭审效果作出了高度评价:“我感到很震撼,每个有正义感的人都应该支持这样的起诉和审判。希望每一位逆火而行的英雄都能得到尊重,让更多人爱护、保护英烈,让烈士家属得到安慰。这起案件从发生起一直牵动着我们百姓的心,今天的庭审非常有警示教育意义,可以让更多人了解英烈保护法,并在生活中引以为戒,明白言论自由也要在合法的范围内。”
编辑:张楠